第二十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确认。

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时,应当邀请物业服务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以及监事委员会、业主代表列席。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