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一)计划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量连续两年以上低于行业用水定额的;(二)供水、用水单位管网漏失率低于国家标准的;(三)污水、中水回用和雨水收集利用成效显著的;(四)在研究和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施、器具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五)对严重浪费用水和擅自取水行为予以举报和制止的;(六)其他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