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三十条已废止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征收的水资源费中列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节约用水管理和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制与推广,奖励节约用水先进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