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乡镇农机管理服务机构的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农业机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规划辖区内农业机械服务体系的建设,指导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开展服务工作,指导签订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合同并监督执行;

(三)从事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务管理和技术培训;

(四)协助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五)协助办理有关农业机械纠纷的投诉。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