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农业机械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农业机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指导农业机械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

(三)管理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

(四)负责农业机械维修的行业管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业机械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农业机械主机及配件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