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林业、司法行政等部门,负责各自系统内农业机械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农业机械有关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