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章 社会化服务和扶持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科技事业单位和国有农机工程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分工向农民提供优质服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