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不得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不得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经济技术指标,经检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继续使用;经修理仍达不到标准的,应当予以报废。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