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第七条有效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协助做好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