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军人军属抚恤优待和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以及随军家属的招聘、就业创业扶持等工作;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查处侵犯军属劳动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随军家属就业促进、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工作;
(三)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军人子女以及应征入伍大学生的教育优待工作;
(四)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军人军属医疗保障相关工作;
(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助驻军部队建立涉军维权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六)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侵犯军人军属权益的刑事和治安案件。
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