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

本条例所称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警官、警士、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条例。

离退休军人、战时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按照军人对待。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