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配合驻军部队改善军人家庭的住房条件,将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军人家庭纳入地方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优先分配保障性住房或者提供租赁住房补贴。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