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义务兵和军士服现役期间,应当保留其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的农村土地被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军士入伍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服现役期间应当保留其成员资格。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