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绿化委员会的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桂花树保护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完善土地承包合同等方式,组织、引导村(居)民做好古桂花树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