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古桂花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桂花树保护情况的检查,实行一级保护的,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实行二级保护的,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实行三级保护的,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