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污染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联系方式,对接到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