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乡村振兴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划定养殖区域和禁养区域,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