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宣传、引导等工作,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发现本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