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