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六条有效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