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动物防疫行政执法工作。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等工作。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净化、消灭等技术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