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本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平台,加强动物防疫信息化、数字化建设。

设区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动物防疫信息化监督管理工作,推行动物免疫、畜禽标识、检疫出证、屠宰监管、无害化处理等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实现动物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可追溯。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