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报告同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派执法人员到现场,监督货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