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区域防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生物安全隔离区、动物疫病净化场等动物疫病分区管理制度,鼓励支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动物饲养场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

按照国家规定落实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动物、动物产品跨区域调运等管控措施,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