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灞河重点区域内的风貌管控相关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