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工程施工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