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形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疏导车辆;采取措施仍然无法保障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关闭高速公路,并及时告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者,同时向社会通告;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执法人员可以先行处置,同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等应当组织路网调度和区域交通分流。影响交通安全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交通,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