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设置的非交通标志标牌,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禁止设置广告牌等非交通标志标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