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由高速公路经营者组织实施,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单位应当遵循安全、高效、就近的原则,将障碍物或者故障车辆拖移至距事发地最近的出口处或者与当事人商定的地点,不得指定维修场所,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高速公路监督检查车辆和清障救援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分别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