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养护技术规范,编制高速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养护计划,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年度养护计划实施养护作业,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从事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相应的养护作业资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