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高速公路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涉及交通安全的,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提供相关档案资料。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