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本市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实行名录管理。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名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