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业节能条例/第二章 工业企业节能第十四条有效工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用能产品和设备的能效标准及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等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购买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不得将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转让或者租借他人使用。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