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务委员会颁发任命书。

其中,省人民政府代理省长、副省长和其他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副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副检察长任命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

其他人员任命通过后,任命书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委托提请机关代为颁发。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