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省实行食盐专营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盐专营工作的领导,理顺管理体制,明确部门职责,协调处理食盐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强化食盐市场监管,建立健全食盐管理信息共享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