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除尘、脱硫、脱硝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