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