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五节 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