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露天开采、加工矿产资源,应当采取喷淋、防尘式开采和运输、道路硬化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开采后应该及时进行生态修复。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