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建筑垃圾和渣土消纳场、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和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防止扬尘和恶臭污染的措施。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