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