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投资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投资促进工作的主体责任。自治县人民政府商务和经济合作部门主管投资促进具体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信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行政审批、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投资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