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投资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投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工作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给投资企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