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受理投资者和投资企业的投诉举报,负责核查分析、转办督办和通报。

自治县人民政府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承担具有重大影响案件办理的组织协调、跟踪督办和反馈工作,并每年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投资投诉举报办理情况。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