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投资促进条例/第四章 投资权益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投资促进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保护投资者和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工作责任制,依法及时、客观公正处理损害投资者和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案件。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