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加强监管执法,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企业破产联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破产程序中的企业注销、涉税事项处理、资产处置、职工权益保护、破产管理人报酬等问题,提高企业破产办理便利化程度。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