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的非现场监督管理,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收集地方金融组织的报表数据、经营管理情况等信息,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