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现场检查:(一)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举报、投诉经核查需要进一步查处的;(二)获得地方金融组织涉嫌违法违规的线索或者证据的;(三)发现地方金融组织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四)上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部署检查的;(五)其他依法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