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现场检查:

(一)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举报、投诉经核查需要进一步查处的;

(二)获得地方金融组织涉嫌违法违规的线索或者证据的;

(三)发现地方金融组织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四)上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部署检查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