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活动、风险和信用状况等,可以采取差异化的监督检查方式、频次和监管措施,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督管理、监管谈话等方式。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