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章 发展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开展融资抵押、质押等金融业务活动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